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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况和礼物的价值,雇主赠予员工的某些礼物在新加坡可能会纳税。新加坡的礼物税在公众假期、员工生日或婚礼,或员工孩子出生时赠送的礼物通常不纳税,除非其价值被认为是可观的,并且这些礼物普遍提供给所有员工。
新加坡可纳税礼物的价值是多少?
新加坡税法将“可观”礼物定义为任何价值超过200新元的礼物。该上限比2008年评估年度(YA 2008)之前的免税门槛100新元有所提高。如果任何礼物的价值超过200新元,其全额将纳税。此规则适用于现金礼物和非现金礼物。
200新元的免税门槛适用于每一份礼物。例如,如果一位员工收到四份价值分别为50新元、180新元、120新元和70新元的礼物,则这些礼物均不需纳税。然而,如果员工收到一份价值242新元的礼物,则该礼物的全部价值将纳税。
与丧亲相关的礼物与其他类型的礼物的处理方式不同。这类礼物即使其价值超过200新元也不纳税。
不可动产和股份以礼物形式赠送在新加坡是否纳税?
当不可动产或股份以礼物形式赠送时,它们的纳税方式与大多数其他礼物不同。不可动产和股份的赠送涉及印花税。
如果物业是无偿赠送的,或者在没有遗嘱或继承法的情况下分配,则适用当前的印花税税率。
自2014年2月22日起,印花税为180,000新元的前1%,随后为2%,最后为3%。
自2014年2月22日起,作为礼物转让股份需按购买价格或市场价值缴纳0.2%的印花税。
新加坡税务局将对 所有与房地产或股份转让作为礼物相关的文件进行审查。 故意低估财产或未支付印花税是严重违法行为,需承担额外的税款追缴责任。
为避免税务问题,请确保了解新加坡的税法,并保持所有礼物转让文件的及时更新。
结论
如果您是一位外国人,考虑在新加坡开办企业 作为新加坡的个人,获取税务建议至关重要。 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收入来源以及您公司或个人税务规划的激励措施。
常见问题
收入的评估是基于前一年的财务状况。这意味着,对于任何纳税年度(YA),基准期间通常指的是在该纳税年度之前结束的财务年度。
无论是本地公司还是外资公司,公司的纳税依据如下:
- 在新加坡获得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
- 从新加坡以外地方收到的收入
新加坡公司可获得多种类型的税收优惠,这些优惠均在《新加坡所得税法》(ITA)和《经济扩展激励法》(EEIA)中列明。下表列出了一些可用的税收优惠。
| 适用法律 | 优惠类型 | 申请地点 |
|---|---|---|
| ITA/S13F | 获批准的国际航运企业 | MPA www.mpa.gov.sg |
| ITA/S13H | 获批准的创业公司 | EDB www.edb.gov.sg |
| ITA/S14B | 与获批准的贸易展览会、展览、贸易使命或维持海外贸易办公室有关的费用的进一步扣除 | IE Singapore www.enterprisesg.gov.sg |
| ITA/S14E | 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进一步扣除 | EDB www.edb.gov.sg |
| ITA/S14O | 获批准的一般保险公司的特殊风险准备金税收扣除 | MAS www.mas.gov.sg |
| ITA/S19C | 成本分摊协议的折旧扣除 | EDB www.edb.gov.sg |
| ITA/S43(9) | 适用于保单持有人的寿险公司收入税优惠税率 | – |
| ITA/S43C | 获得批准的离岸一般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C | 获得批准的离岸寿险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C | 获得批准的离岸综合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C | 获批准的海洋船体及责任保险公司(在岸与离岸业务)的税收豁免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C | 获批准的离岸自保保险公司的税收豁免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C | 获批准的保险商承保离岸合格专业保险风险的税收豁免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E | 获批准的运营总部的优惠税率 | EDB www.edb.gov.sg |
| ITA/S43G | 获批准的金融和财务中心的优惠税率 | EDB www.edb.gov.sg |
| ITA/S43Q | 金融部门激励公司的优惠税率 | MAS www.mas.gov.sg |
| ITA/S43P | 获批准的全球贸易公司 | IE Singapore www.iesingapore.gov.sg |
| EEIA/ Part II | 先锋产业 | EDB www.edb.gov.sg |
| EEIA/ Part III | 先锋服务公司 | EDB www.edb.gov.sg |
| EEIA/Part IIIB | 获批准的航运物流企业 | MPA www.mpa.gov.sg |
| EEIA/ Part IIIB | 开发与扩展激励 | EDB www.edb.gov.sg |
| EEIA/Part X | 投资津贴 | EDB www.edb.gov.sg |
| EEIA/Part XIIIB | 海外企业激励 | IE Singapore www.iesingapore.gov.sg |
| EEIA/Part VIA | 出口服务公司 | EDB www.edb.gov.sg |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是新加坡与另一个国家(条约国家)签署的协议,旨在减轻一国居民在另一国所赚取收入的双重征税。
该协定明确了新加坡与其条约伙伴在两国跨境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权。
DTA 还对某些类型的收入提供减税或免税的条款。
只有新加坡税务居民和条约国家的税务居民可以享受 DTA 的好处。要查看我们的条约伙伴,请参考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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